想發財就動起歪腦筋,胡某偷偷網購了電子秤解碼器,伙同尹某安裝在收購棉花稱重的電子秤上,通過暗中搖控使農戶的棉花“減肥”,先後用此手段竊走價值19392元的棉花。5月12日,新疆都市報記者從瑪納斯縣法院瞭解到,這起稱重“減肥”案件,經審理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、尹某有期徒刑11個月,緩刑1年4個月,並處罰金1萬元。
  主審法官介紹,胡某、尹某因做收購棉花生意來到瑪納斯縣。2013年8月,被告人胡某聽聞有一種電子秤解碼器,可以通過遙控改變過磅重量,達到多裝少稱的目的,便立即在網上購買了三個電子秤解碼器。被告人胡某、尹某於2013年10月在瑪納斯縣包家店鎮塔西河村牛場磅房收購棉花,二人便伺機將遙控裝置的數據線插到地磅顯示器上,由胡某拿著遙控器對牛場磅房的地磅秤進行控制,使農戶出售的棉花每車減少重量160公斤。
  後來,瑪納斯縣包家店鎮孟家莊村民發現所出售的棉花公斤數不對,懷疑收售棉花的人在磅秤上做手腳,遂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警。民警接警後立即趕赴現場勘查訪問,當日立案後將在塔西河牛場磅房前的尹某、胡某抓獲。二人在瑪納斯縣包家店鎮塔西河村牛場磅房收購棉花期間共騙取17名農戶棉花2720公斤,價值19392元,其中3344元詐騙未成功。
  瑪納斯縣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尹某、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採用隱瞞真相的方法,共同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9392元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在共同詐騙犯罪中,二被告人相互配合,共同實施具體犯罪行為,作用、地位基本相當,應該定性為沒有主從犯之分。考慮到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具有悔罪表現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可酌定對二被告人實施經濟重罰。據此,瑪納斯縣法院遂對尹某、胡某兩名罪犯作出如上刑事判決。
  作者: 魏紅萍 劉丹  (原標題:收棉人電子秤上做“手腳” 瑪納斯棉農損失近2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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